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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相关问答
发布日期:2024-03-21 16:24 来源: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一、奖励条件是什么?

(一)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三个条件:

1、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可以查明;

2、举报线索对非法集资早发现早处置和案件查处具有价值;

3、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二)不予奖励的情形:

1、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已掌握非法集资线索,其本人或授意他人进行的举报;

2、行业主(监)管部门、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分支机构及派出机构、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现并移送的非法集资线索;

3、举报线索已进入处置程序,但对查明案件事实、追赃挽损等有推动作用的线索除外;

4、举报人在其举报的非法集资违法行为中,涉嫌组织、协助非法集资的;

5、不符合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办法规定,或处非牵头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三)举报奖励应当遵循的三项原则:

1、同一举报事项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2、同一举报事项由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同一举报对联名举报人给予奖励;

3、举报人举报不同举报事项的,分别给予奖励;举报人举报同一法人不同分支机构或者关联机构的,可分别给予奖励。

二、奖励标准及方式是什么?

举报奖励标准应当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有效线索质量因素综合确定,并设定了200元、500元、1000元三级奖励的具体标准,如果举报人提供多条信息的,可视情况进行叠加奖励,但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