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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要求“保管”农民工工资卡合法吗?
发布日期:2023-10-31 15:09 来源: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问题情景模拟

农民工小帅来电称,其在某建筑工地打工,所在公司以个人保管工资支付银行卡易丢失为由,要求其按公司规定统一由公司“保管”,想了解公司这样做合法吗?



法律依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

第十一条 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

第三十一条第四款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


注意事项

1、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2、建筑市场上此前就盛行收缴农民工银行卡的情况,《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明确禁止用人单位或其他人员以任何理由扣押或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社保卡或银行卡,一旦施工总承包单位违反规定,同样构成拖欠工资,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刑事处罚。